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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常识之五
2016-06-24 10:53  

国家秘密载体种类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

(二)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

(三)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

(四)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和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根据党和国家对工作人的一贯要求,对国家公务员履行保密义务最基本的要求是: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此外,公务员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

保密法律关系及三大要素

所谓保密法律关系就是指保密法律规范调整有关当事人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保密权利和保密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一)主体: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保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它既是保密法律行的实施者,又是保密权利的享有者和保密义务的承担者。其主体有六种:(1)国家机关;(2)武装力量;(3)企事业单位;(4)政党、社会团体;(5)公民;(6)境外的组织和公民。

(二)客体:其客体是指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对象和目标)。包括一切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各类载体也包括使用、管理和保守这些事项、载体的各种行为。

(三)保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保密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保密权利和保密义务。其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机关的保密权利;——制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权。——组织保密工作与管理国家秘密权。——委托与监督权。——强制与处罚权。(2)国家机关的保密义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义务。——依照保密法规定开展保密工作的义务。——及时纠正或制止、追究违反保密法行为的义务。(3)其他主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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